分類:發明專利 發表時間:2019-06-25 14:27
發明專利評審職稱排名規定,是指評審單位認可發明專利中發明人的署名位置范圍。在專利法固定中,發明專利允許多個發明人,但發明人署名在前在后是無所謂的,但當用發明專利用于評職稱時,就要重視發明人之間的排名順序了,一旦超出評審單位認可范圍,參評人有發明專利,也拿不到對應的職稱加分。
發明專利中允許的發明人人數是沒有最多人數限定的,需要發明專利的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來安排,但并不是安排的越多越好,而且排名靠后的發明人位置,并沒有實際意義,爭搶也沒有價值。由于發明專利評審職稱排名規定是前四名,包括第一發明人、第二發明人、第三發明人和第四發明人,所以前四發明人位置,成為了參評人首選位置,而且是越靠前署名就越好。
發明專利前四發明人,是評審單位常見的要求,但不是說所有單位評職稱都是這一標準。比如有的評審單位對發明專利要求嚴格,就會縮小認可的發明人位置范圍,本來是前四發明人都用的,變成了前三發明人才有用,或者前二發明人才有用等。
總的來說,為了拿到發明專利的職稱加分,參評人一定要知道自己晉升職稱文件對于發明專利作者位置范圍要求,才便于自己做出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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