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發明專利 發表時間:2017-03-13 11:42
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也是申請人可以視需要選擇的一項手續。那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依職權修改的條件有哪些呢?下面詳細為您介紹。
第一,一般來說,只有當一份專利申請具有授予專利權的前景,并已接近審查的最后階段,才有必要進行這樣的修改;對不具有授權前景的申請文件中的文字符號錯誤,國家知識產權局無需自行進行修改。
第二,這樣的修改應當限于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如果對某種缺陷的修改會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產生實質影響,則國家知識產權局不能代替申請人進行修改。
第三,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將其依職權作出的修改及時通知申請人。
主動修改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被動修改: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審查,對專利申請中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缺陷發出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對其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這是申請人的被動修改。被動修改不能隨意進行,應當針對通知書的要求進行,否則一般不予接受。但若經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權的前景,則可被視為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缺陷進行的修改,申請文件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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