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發明專利 發表時間:2024-01-20 15:50
在申請專利時有常見的專利權人和申請人這兩種不同稱呼,對此有不少作者并不是很了解,容易將這兩者弄混,畢竟是有密切聯系的。所以這里整理介紹一下有作者問的專利權人和申請人有什么區別這一問題,以供參考了解!
一、專利權人和申請人的區別
專利權人即專利權主體,是指依法獲得專利權,并承擔與此相應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取得方式來劃分,可分為原始主體與繼受主體;從國籍來劃分,可分為本國人與外國人。
而專利申請權人,是指對某項發明創造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享有專利申請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說,專利申請權人就是有資格就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專利權人與專利申請權人具有一致性:專利申請權是產生專利權的基礎,專利申請權人提出的專利申請獲得批準后,該專利申請權人就成為專利權人。
2、專利權人與專利申請權人是有嚴格區分的:專利申請權是一種獨立的財產權,是一種具有相對性的請求權,特定主體就某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申請權,并不能排斥他人就同樣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換言之,對同一主題的發明創造,有資格提出專利申請的主體可能是多方,但獲得批準從而成為專利權人的則可能是其中的一方;繼受專利權人常常并不是專利申請權人。
二、什么是專利權人以及包括的類型
專利權人是指可以申請并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也就是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人包括三種類型:
1、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
2、發明人、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有。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從事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3、共同發明人、共同設計人。由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協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稱為共同發明創造,完成此項發明創造的人稱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除另有協議外,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共同發明人,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共同發明人共有。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總之就是,專利權人和申請人指向的同一類人,但在不同的階段,對他們的稱謂不同。以上就是對專利權人和申請人有什么區別這一問題的相關回答了,對此如果還有其它疑問或者是有專利需求的,都可聯系本站學術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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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專利權人和申請人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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