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發(fā)明專利 發(fā)表時間:2017-07-27 10:55
專利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除駁回和授權行為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復議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受理、審理并作出決定的活動。那么,專利行政復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下文詳細為您解答。
關于專利行政復議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guī)程》。
專利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國家知識產權局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行使職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只能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而啟動,不能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啟動。
專利行政復議不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階段,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救濟程序,但如果當事人已經向法院起訴,且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情況下,就不能再提出復議;如果當事人選擇了復議,且復議已經立案受理,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訴(只有等復議決定作出后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當事人先行進行復議程序,因為復議程序簡捷,不收取費用,且承辦人員具有相應的專利法律方面的專業(y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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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專利行政復議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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