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發明專利 發表時間:2019-04-02 09:03
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當事人不得協商改變真實發明人的客觀事實。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會因一些原因,對發明人進行變更,那么,專利變更第一發明人變更理由怎么寫?
在以前變更專利發明人,哪怕是第一發明人,通常因為一些很簡單的理由,比如寫錯等等,就會獲得審核,但現在審核嚴格的,這樣的理由不再允許對發明人變更,具體應該這樣做:
如果當事人再次提出發明人變更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發明人對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包括變更后發明人對關鍵技術特征等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確鑿證據和對發明過程的客觀記錄。
發明人變更證明中變更前發明人簽章存疑。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貢獻的人”,故發明人變更應依據發明事實,符合相關規定,而不應隨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移而變更。如本案發明人確實有誤需要變更,請提交變更前發明人身份證掃描件。
發明人變更證明不合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來看,發明人變更應依據發明事實,符合相關規定,而不應隨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移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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