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學術著作 發表時間:2017-04-11
著作權的取得途徑有原始取得和幾首取得兩種方式,著作權的繼受取得主要包括:因約定取得、因繼承取得、因法律規定取得。那么,著作權繼承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下面詳細為您介紹。
作者去世后,繼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據作者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法定繼承的規定取得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主體。一般而言,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繼承,人身權利不能繼承。但是,對于死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繼承人能否行使發表權以及能否享有遺作的著作權的問題,各國規定不一。
1、處分作品的權利不能被分成若干份由繼承人來分別行使,而只能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如此,則若干繼承人之間的關系應認定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即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采取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的原則,未經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各共有人不能單獨處分財產。但是,對于共有著作權的行使、處分是否也應適用協商一致的原則?
2、著作權具有不同于其他財產的特殊性質,不能單純地依此原則而處理。法律創設著作權的目的主要是保護作者的權益與維護公共利益。具體體現為保護著作權與促進作品的傳播、利用的公共利益目的,特別是通過確立專有權而激勵作品的創作。創造性作品應當被鼓勵和獲得酬獎,但主要的激勵必須最終服務于促進文學、音樂和其他的藝術形式廣泛的公眾接近性。從19世紀以來,法的權利觀念已由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與之相應地,民法的作用也從定紛止爭轉變為當今的物盡其用。因此,對共有著作權的行使和處分行為不能簡單地因某個共有人反對而被認定為無效,而應綜合分析,否則將會導致對社會財富的一種極大的浪費。
3、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確表示不得發表,則在該作品的保護期內不得發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刪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經作者授權,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4、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變更、終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問題。筆者認為,上述權利也應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來保護,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要求。
繼承人一般不能繼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權,但有責任對其進行保護。《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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